用“阳光制度”根治“三公”顽疾
林喆*
“三公”是指公款消费、公款旅游或出国、公车购换,每年在这方面消费恶公款高达千亿元以上。这些年每届纪检部门都将治理“三公”作为大事抓,但始终难以根除之,相反越演越烈,发展到公款进修、公款点歌、公款追星、公费开销高尔夫球场、公款出镜,甚至公款赌博和公款螵娼。媒体曾有一个会议花6万烟钱,常州市武进区,江苏某贫困镇一个月招待用中华烟2789包的报道[1];也有《河南汝南用DV巡查酒店刹公款吃喝风 30多人受罚》[2]《国务院法制办称公款追星将面临4种处罚》[3]之类的报道。这些年“三公”消费行为与整治“三公”消费活动拉锯式地相持,可见斗争的激烈程度。监察部这些年力反不正之风,所谓不正之风,当数“三公”也。
其实,根治“三公”顽疾,除了教育广大干部树立公私分明、不占公家便宜的理念外,还必须用“阳光制度”,即将公款消费的审计情况完全公示,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让大家来评议一下这些消费有无必要。总之,只有动真格,才能收效。
首先,就公款吃喝来讲,在审计中,从消费者的姓名、消费理由、消费内容(食谱)到消费地点、消费时间,都要公示于众,
建议在鼓励会议用餐以盒饭或套餐为主之时,规定消费费的限额,并规定公款吃喝的参加者每人应缴纳餐费的30%。估计这样实践几次,将大大减少参与者的人数,改变公款私用现象。公款其它消费也可以借用这类办法。
其次,从公务用车改革来看,应鼓励干部乘坐公交车或打的。各单位应减少新增、更换轿车的次数、数量,地厅以下的领导干部实行一车多人,一车多用;特别要注意车改中那种将公车折价格个人,导致国有资产流失的做法。在车改方面,这些年,各地都有创新办法。如,安徽铜陵市采取了“先行试点,稳步推进”的方式。它们推行公车分配货币化;设立了公共交通费用,倡导私车公用,给与适当补贴;阳光操作,规范公务用车处置,对参改单位车辆收缴,把好“登记、公示、确认”四关,逐辆核实,防止满报漏报、弄虚•作•假,转移国有资产,委托有资质的拍卖行规定•时间地点带原牌照面向社会公开竞价拍卖。该市涉改单位•共商缴原公务车辆254辆,拍卖总成交价905.5万元,扣除成本费和拍卖佣金,其余全部上交市财政。;以货币改革为主•,规范“双轨制”改革模式;以市场油价为基础,建立车贴随调机制等。这些经•验值得推广。
中共十七大报告在坚持“建立健全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以及十六届四中全会上提出的“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十六字方针的基础上,使用了一句智慧且亮眼的表述:“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
这实际上是点出了权力监督的方向。
“权力在阳光下运行”意味着权力运行的每一个环节(如设置、操作、制约或监督环节)都需要阳光。权力行为和权力运行暴露在光天化日之下,没有阴暗处或监督缺位的死角。这就要求制度本身阳光,因为唯有阳光制度,才能使权
力的运行处在阳光下。正因如此,世界许多国家才将反腐败和廉政建设称为“阳光工程”。
要使权力在阳光下运行,就应有对阳光制度的设计。这至少包含以下几层含义。
首先,权力运行的每一个环节都必须有相应的公示环节的制度设计,特别是权力运行的重点部位和重点环节,如,干部选拔任用、财政资金运行、国有资产经营和管理、国有资产经营和管理、金融运行和管理的环节和部位等部位和环节。就这些重要的环节和部位来讲,又有最重要的环节和部位。如干部选拔任用环节和部位,其最重要环节和部位是干部推荐、提名、考核和讨论决定的环节,以及掌握推荐权、提名权、考察考核权和掌握讨论决定权的部位。
在这些环节和部位,应提高工作的透明度和群众的参与程度,建立任前公示制,包括推荐拟人署名公示、投票票数或投票结果公示、推荐或任用理由公示,建立健全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或问责制,做到用人失察失责必问,对选人用人失察失误的将坚决依照有关规定予以追究,追究过程及其结果应公布于众。对干部选拔任用结果失真、失察、失误的,应追究有关部门及其人员的责任,以促使权力者的决策依法、科学和民主的普遍化;“三公”消费的重点部位和重点环节就是如何使用,对这些重点部位和重点环节应加强巡视,并建立有效的预警机制。
其次,设计让人民群众积极参与的阳光制度,在本质上是充分发挥党的群众路线,有序扩大公民的政治参与,以权利限制权力。
再次,阳光制度是对“一言堂”现象的否定。应坚决废除传统的“一支笔”现象或惯例,克服“一把手”权力过度膨胀、为事专制的现象。规定制定重大决策,尤其是重大项目的投资或重大资金的流向或审批,应由班子集体讨论的“会审”制,以及责任追究制。同时加强对领导干部八小时外行为的监督,建全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汇报制度,设计预防、制约和追究有重大事项而不报行为的措施和制度。鉴于长期以来对省部级领导干部权力行为的制约力度不足,甚至“放任”的情况,应制定监督细则,加强监督的力度,尤其是对其所经手的经济项目进行监督。建立以财政首长为重点的行政问责制。重要决策的出台应该经过深入的调查研究,除了通过班子成员畅所欲言的集体讨论外,还应充分倾听和征求各方人士的意见,或举行公开的听证会,为利益相关人提供发表不同意见的平台;重大投资的理由及其去向应及时公布于众。这些阳光制度的设计应具体且具有可操作性。
第四,阳光制度应普及于党内。应逐渐扩大党内民主,增强领导干部权力行为在党内的透明度,培育党员自由充分地表达意愿、党内畅所欲言的民主风气,建立党员的意见和建议的征求和回复制度,切实保障广大党员的申诉、控告、检举的权利,并使所检举对象的违纪违法行为受到应有的制裁。由此,党内的阳光将辐射到党外,乃至整个国家的政治民主生活中,最终使权力完全在阳光下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