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毋意,毋必,毋固,毋我。”

法袍与号坎儿

上一篇 / 下一篇  2012-02-09 14:13:17

  

服装,用来蔽体、保暖和修饰之用,同时也是一种文化符号。作为文化符号,各种服装构成不同文化符号系统,人们可以通过服装彼此了解和沟通。不同性别、年龄和身份地位的人,衣着存在明显差异,所以服装是人的性别、年龄以及身份地位的表征,具有显示人的某些特定信息的符号作用。由于服装具有识别作用,可以用以辨别一个人的身份、地位、财富等信息,因此有宋代释惟白《续传灯录》 中讥讽的现象:“五陵公子争夸富, 百衲老僧不厌贫,近来世俗多颠倒,只重衣衫不重人。”由于一些国家和不同民族有自己不同于其他国家和民族的服饰,因此服装也是不同国家和民族的文化符号。另外,不同职业也有所谓“职业装”,军警制服是最为人们熟悉的职业服装。在法庭上,司法官和律师传着的法袍也是一种职业装,具有特定的文化内涵。在我国法庭审判中,常见被告人穿着号坎儿,这当然不是职业装,却也可以说是一种制式服装,具有一定的文化意义。

 

制服的魔力

 

二十几年前,许多行业开始流行自己设计的制服,大体都仿效军警制服,弄得到处都是大盖帽,俗语称:“出门上了道儿,满街大盖帽。”说的就是这种情况。 军警制服被看作最具有制服感的服装,缺乏想象力和急于寻找一种权威感的各个部门,纷纷仿照这种式样设计自己的制服。近十年来,军警式样的制服已经减少了不少,制服样式也多样化起来,设计者的想象力释放了一些,街上往来人,头上高耸的帽沿已经不那么多见了。

当然,制服的式样变了,制服种类并未减少,数起来不少于三十种,诸如军警制服、工商服装、税务服装、城管监察服装、司法服装、卫生防疫服装、环境保护服装、交通稽查服装、物价管理服装、车站服装、保安服装等等,放在一起,真是满目斑斓。

那么,为什么要有制服?制服是“工作服”或“职业装”之别称或简称,具有三大功能,一是用来统一和凝聚,统一是为了让那些各色人等整齐划一,看起来大体差不多,免得智愚贤不肖异样纷呈,好处不必说了,这样也有个坏处,如美国学者保罗·福塞尔( Paul Fussell ) 所言:“世人共同面对的难题就是:每个人都必须穿制服,但同时又必须拒绝穿制服,以免自己珍贵的独特个性遭到抹杀。”制服会泯去或减低个人的独特性。凝聚是使从事某一特定职业的人产生职业认同感,从而形成精神上的凝聚,容易达成默契和共识。二是用来区别与隔绝。穿上制服,可以区别不同的职业和官阶,起到标志和辨别作用,并与其他角色产生一种疏离感,凸显职业、身份特性。制服就是为了达到和实现这一目的和功能而设计和使用的。三是用来约束与督促,制服对穿着者形成某种制约。制服也对他人形成某种制约且更加便于制服穿着者去约束他人。“制服”的反义词是“便装”,便装是一种轻松、开放的服装,穿着随意,内心轻松,除非军警穿着便装执行任务,制服具有的制约性化为无形。

有些制服还有一种提神作用,可以使人较快进入某种角色,卓别林在拍摄影片《大独裁者》之后曾言:我一穿上大独裁者兴格尔(影射希特勒)的军服,立即像灵魂附体,找到独裁者的感觉。他说的,就是制服的这种神奇功能。不过,和平时期的独裁者很少身着军服,他们像民主国家的领导人一样身着西装或便服,满面笑容,通常不见杀气。

 

法袍的意义

 

穿上法袍,有一种职业上的尊严感,这是身着法袍者自身的感受,也是其他人对于法袍的观感。

袍服式样的民族服装有许多种,但在各种职业中,我所知道的,只有僧侣服装、学位服(学位服只是一种礼仪服装)和法袍是袍服。这些袍服都与一定的尊崇度联系在一起。僧侣是与神明走得或者坐得最近的群体,教徒更是上帝或真主的人间代理人或者仆人,当然具有相当的神圣性。获得学位,表明学问高到了一定层次,对于知识的探索是人类最可尊敬的行为之一,拥有相当的知识在所有尊重知识与文化的社会都是相当了不起的事,因此身披法袍的文化意义就不可低估了(现在文凭滥发导致学问袍裹着愚昧无知的情况另当别论)。法袍与这些相比肩,昭示的是对于法律神圣性的尊重,也带有司法的尊严感和权威性的意味在里面。身穿法袍,承担的是“上帝”的角色,辨明是非,判断罪错,施以制裁,加以刑罚,掌握他人之生命自由,评定争议的财产归属,其功能虽在判断,意义却非同凡响。

法庭上身穿法袍,对于法官、检察官和律师等人来说,既有角色识别作用,也有自我角色认同和提醒作用,帮助人们时刻意识到自己职业的高尚性和工作不与流俗,增强责任心和使命感。穿得五花八门的,甚至像扑克牌里的大王似的,恐怕达不到这个效果。

我国检察官的出庭服装未采袍服式样而采西服式样,即蓝黑西装样式、胸前缀以徽章。这种检察服,穿起来意气闲雅,视瞻聪明,庄重而不轻佻,简捷而不累赘,确为上选我曾经著《检察服的颜色革命》一文加以赞赏,认为这样的制服“不仅颜色沉稳大方,与检察工作的严肃性相协调,契合检察官的身份;而且式样美观得体,无论出席法庭还是出门办案,感觉磊磊落落,利利索索,不会有扎眼的感觉。较原来豆绿色制服相去不可以道里计。红色国徽的大小也恰到好处,太大则突兀,太小而不显。我国检察服曾几经变化,有三代之分,原来的两代制服简陋而缺乏美感,那种豆绿色制服加上大高帽,与军服也鲁鱼亥虎,容易混同服制的变化,不仅仅是换身衣服而已,它反映的是权力观念和法律意识的变化检察工作特点是简洁、明快,藏蓝色西服与这种风格相一致。无论侦查检察官还是起诉检察官,穿起来显得精干,兼有美感美意

在我国的法庭上,律师与法官同样穿袍,对于我们这个欠缺现代司法传统和现代法治文化不够丰厚的国家,在一定程度上具有拉抬律师精神地位的作用。需要指出的是,律师与法官同样穿袍,意味着律师与法官、检察官一样,都是高尚职业者,不能自降为讼棍。法袍对于律师的意义,有一种现代法律文化创造的作用,

法官、律师在法庭上身穿法袍,同身穿法袍以及检察官身穿制服一样,成为司法礼仪的一部分。礼仪包含衣着得体,在礼仪规范中专门有一项是衣着礼仪。有论者提到,在不同场合认真选择适宜的服装颇为重要,服装体现了一个人的修养与品味,随随便便的衣着不适合出席的场合,见辱于己,贻羞于人,不可等闲视之。既然已经有了法袍和制服,出庭皆应穿戴整齐,这样做是对法庭的尊重,也体现了自身的修养。

 

号坎儿的符号作用

 

法庭上,最扎眼的服装是号坎儿。

号坎儿是一种单薄的无领无袖的坎肩儿,没有全国性统一式样,颜色以黄色、灰色居多;有的由号坎儿两色构成,如灰色与橘红色。号坎儿的得名是在看守所监号里被羁押的人穿的简便囚服。不过,人们习惯上将有领有袖的囚服也称作号坎儿。

号坎儿本身就是一种制服,当然也如其他制服一样具有某些功能,例如号坎儿都清楚醒目,与光头一样,便于辨识,所以号坎儿的目的首先在于区别,方便管理者对被羁押的人进行管理和防范,防止其蒙混出所,如果一旦逃亡,短时间内也便于捉拿。在押解过程中,号坎儿的识别作用更为重要,人头攒动,号坎儿鲜明,戒具加身,会增强押送过程的安全性以及押解者的信心。不仅如此,号坎儿还有一种角色意识唤起作用,强制穿上号坎儿,使被羁押的人直观意识到自己角色的转变,由五行八作的一般社会角色变成阶下囚,从而建立起与新角色相一致的服从、约束以及反省的意识。

号坎儿本来是看守所的在押人员的制服,在法庭审判中不宜出现。法庭上被告人身穿号坎儿参与审判活动,显然是看守所文化在法庭的延伸,将识别、约束与防范外在化,直接呈现在法庭上。

这种让被告人穿着号坎儿出庭,已经成为一种司法习惯,由于绝大多数被告人最终被判决有罪,司法机关似乎觉得没有必要祛除号坎儿带来的符号作用,这就是被告人是有罪的。尽管号坎儿上不会写有“被告人是有罪”的字样,但穿上这样的衣服,就容易让人们将被告人与社会上的一般人区别开来,从而产生一种预断作用。这种预断作用在缺乏司法理性的参与法庭审判的素人(layman)还会被放大,妨碍其祛除偏见秉公而断。我们经常可以看到在一些国家的羁押场所,被羁押者身穿囚服,如美国、加拿大等国的在押人员一般都穿着橘红色的囚服,但在这些国家的法庭上,同样是这些人,却通常不见有穿囚服上庭,也鲜见其镣铐加身。我国法庭审判,被告人身戒具早已司空见惯,尽管最高人民法院早就对被告人出庭是否戴戒具作出过限制规定,但被告人桎梏出庭的现象仍然普遍。被告人身穿号坎儿,更值得大惊小怪,很耐人寻味近年来,一些法院已经注意到这一问题,如2006福建省厦门市中级法院在审判一起涉嫌贩卖毒品的案件时,允许被告人自主选择穿什么衣服出庭受审。这一做法,获得好评。但是,这种做法并没有在全国推广开来,也不知厦门市中级法院是否将这一做法坚持下去。

被告人穿着号坎儿出庭,是与无罪推定的精神相违背的。既然被告人尚未被法院最后确认有罪,在诉讼地位上就应视同无罪的人。如果被告人受到无罪推定的保护,就没有理由让他在法庭上带有罪犯的“符号”被告人出席审判,有权选择穿什么样的衣服,他可以穿得愈普通人一样而不是让人一眼看去就像个罪犯。我们能够体会到,号坎儿这种服装,在法庭上会发酵出一种羞辱作用,出庭被告人衣着体面,才能够感到自己的人格尊严受到尊重

 

 

 

法庭衣着不能仅仅看作是衣着

 

 

曹靖华先生曾写过一篇回忆鲁迅的散文 《忆当年,穿着细事且莫等闲看!》,里面提到:“幼年读书,遇‘服之不衷,身之灾也’,曾想:衣所以蔽体,御寒而已。怎么穿得不当,还足招祸?遇孔丘‘微服而过宋’,曾想:像所谓‘万世师表’那样方正、古板,道貌岸然连走路都‘行不由径’,吃饭也‘割不正不食’。一旦人要杀他,为了避免人注意,怎么还把平常的衣服都换了逃走呢?此外还遇到许多有关穿着的话,当年都不求甚解,终以不了了之。” 这篇文章后来谈到旧社会人们只重衣衫不重人的社会现象,感慨“这样社会,古今中外,易地则皆然。可见穿着也不能等闲视之呀。”

其实,仔细想来,除非是衣着式样、颜色单调甚至整齐划一的拜占庭式国家,任何社会都会服装多样,质地不同,也就难免让人根据衣服具有的符号作用对人进行初步判断。这是易地皆然的事情,符合常人的一般规律。其中的奥秘并不复杂,服装从来都载有特定的个人信息,不用福尔摩斯的头脑,也能够意识到这一点并自觉或者不自觉进行解读。关键是,人们能够意识到服装的这一特性,并借助他来观察服装背后的政治、司法和社会文化的内涵,提升我们这个社会的文明程度。

我国过去的法庭法官、检察官都穿着军服式样制服、戴着大沿帽是一定社会意识和价值取向的反映。坚硬的大帽檐帽檐鲜红的国徽以及制服两肩上的肩章,都代表着专政的威严,这种外在权威性的过度刻画,也造成法院失去了司法一般性,导致军事法庭的错觉。如今的法庭服装显然更接近现代法治国家的法庭衣着,有助于改善我国法庭的社会形象和国际形象。

这种改变显然还不彻底,被告人的法庭衣着就令人感到遗憾。被告人在法庭上穿什么,同样彰显着一个国家的司法文明。我们应当认识到,拥有仪容整齐的机会,是在押被告出席法庭审判的一项权利。当法官、检察官、律师都穿了法袍或者制服,也到了应注意到被告人的出庭着装的时候,让我们以一个小小的改变向司法文明再靠近一点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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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建伟

张建伟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西南政法学院法学学士,中国政法大学法学硕士、法学博士。 著有《司法竞技主义》、《刑事司法体制原理》和《刑事司法:多元价值与制度配置》等学术专著。学术随笔结集为《法律皇帝的新衣》、《法律稻草人》,并著有教材《刑事诉讼法通义》。论文代表作为《认识相对主义与诉讼的竞技化》、《法学之殇》、《对抗与和合》、《证据法学的理论基础》等。在法学杂志和报刊发表论文、随笔二百余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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