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官:抗拒从严,回家过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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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一篇 2010-08-30 10:17:06
在百度搜索了一下“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才知道这个罪名是一个独具中国特色的罪名。同时这个词条的解释最后提醒:应该理性地看待。
设立此项罪名的目的是:严密法网,使司法机关易于证明犯罪而使腐败官员难以逃避裁判。也即按通常的司法程序,在官员贪污受贿难以证实的情况下,把举证责任部分转移而设立本罪。
而在2009年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七)》中,将该罪量刑增加一档:“差额特别巨大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为什么量刑如此之轻,最高才是十年?因为有人认为,既然此罪的证明责任已经由行为人承担,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仍然加重本罪的刑罚,那么司法机关办案人员就可能放弃对行为人贪污受贿犯罪证据调查的努力,只要用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将行为入罪即可,这会导致司法惰性,也与反腐败的精神实质相悖,而且通过有罪推定的形式将被告人判处死刑,更为现代司法文明所不容。因此,认为本罪的刑期是基本适当的。
这里反对者抬出了“现代司法文明”,认为这样会导致司法惰性。可是在司法实践中,罪犯则充分运用了“现代司法文明”,产生了“惰性”,干脆就是一问三不知,或是象征性地说出来点应付。于是几乎所有对官员的判决词上总会有“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字样,而且这些“巨额来源不明”的财产几乎全部等于或大于贪官承认的有来源的数额。“文明”拿野蛮毫无办法,于是导致更大的司法惰性产生,审判人员失去耐性,干脆就“巨额财产来路不明”吧,大家岂不都省事?
于是贪官们都紧闭嘴巴,尽量争取“巨额财产来路不明”。而有无“司法惰性”则全靠司法人员的政治素质和自身道德。说出来判得更重,哪个贪官愿意多说?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在那搁着,谁能省事不省事?“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让侦办人员省事,让贪官逃罪,两全其美!
可以说,“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是鼓励贪官抗拒,而抗拒的结果是轻判。用一句很流行的话“坦白从宽,牢底坐穿;抗拒从严,回家过年”。用网友周蓬安的博文说就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赤裸裸的保护着贪官”!
米凤君,600多万说明了来源,判了死缓。同样是600多万,辽宁省朝阳县原安监局局长杨巨成被判6年。因为杨巨成就承认2万元是贪污的,其他的一律不知来源。可是没有“司法惰性”的朝阳市双塔区法院,能将杨的非法收入和支出计算到“分”的水平,却只审出2万元。看来,杨巨成的抗拒有了效果。有没有说明“司法惰性”也在那明摆着。
为了体现现代的司法文明,人大牟新生委员提出了取消贪污受贿罪的死刑的议案。他招来不少板砖,其实他倒不必为贪官担心,有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罩着那!
因为今年的大官也就死了一个文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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