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通知到·公民被失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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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一篇 2012-02-15 08:43:24
王学堂 21岁的高明男子杨健龙在2012年2月3日驾车外出后失踪,久寻无果的家人于7日到派出所报案。佛山本地论坛、微博上网友纷纷转发寻人消息。在高明警方动用警力进行筛查后发现,3日12时杨在离开肇庆高要后去向不明。高明警方请求江门警方协查,查明杨于2月3日被江门警方拘留,家属于9日收到《通知书》。 自然,家属与网友难免质疑,一个公民突然失踪不得不动用警力查找,历经7日才知其下落,江门警方为何不及时通知家属? 不能说江门警方的做法违法。刑诉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拘留后,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以外,应当把拘留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读者须注意,这里是“通知”,而非“通知到”,而江门警方确实也在24小时内寄出通知书,不过是家属在6天后收到而已! 但也不能说江门警方做法一定合理。法律为什么规定拘留通知家属?“拘留应当通知家属”是被拘留人的一项程序性权利,是其知情权的一部分。法律这样规定,既是为了让家属知道被拘留人去向,也是为了便于家属为被拘留人寻求法律救济。在手机普及的时下,如果公安机关仍坚持使用挂号邮件等传统方式“通知家属”,就显然违背了立法精神和立法目的,也与人之常情不相符。 “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规定:“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严重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把拘留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但回到杨健龙案,按上述法条仍不能解决其失踪后家人不知的情形。 或许,要解决上述问题,必须将“通知”改为“通知到”,以实效倒逼警方行为,这样才能真正解决目前因“通知到”过晚而导致公民被失踪的不良现象。
http://epaper.citygf.com/szb/html/2012-02/15/content_462085802.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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