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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员借“事”敛财为啥难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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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一篇 2010-04-01 08:03:11
/ 个人分类:杂谈随感
官员借“事”敛财为啥难解决?
文/一川清流
3月30日,湖南省永兴县有关部门向媒体发出通稿称,永兴县委研究决定给予永兴县财政局局长唐金麟党内警告、没收其违规收取的12700元礼金及在全县范围内进行通报批评的处理,并对送礼的7个单位进行通报批评。(2010年03月31日《法制日报》)
据悉,近日,一篇名为《郴州一财政局长利用举办女儿升学宴收受礼金名单曝光》的帖子被人传到了互联网。这篇帖子由4张礼单照片和一组文字说明组成。4张礼单全部抄写在“永兴县财政局稿纸”上,礼单第一列为姓名(单位),第二列为收礼金额,金额从60元到2000元不等。送礼人除个人之外,还有“县残联”、“山塘中学”、“黄泥所”、“人防办”等单位。
为了证明此礼单的真实性,发帖者声称此份礼单是县财政局领导亲笔所记,并欢迎笔迹鉴定。据了解,这份“收礼清单”帖所说的财政局某领导,指的就是永兴县财政局局长唐金麟。而唐金麟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否认了在酒店为子女升学庆祝收礼金的事情。唐金麟还说“这肯定是诬告。”
究竟所发帖子是不是对这位局长大人的诬告?据永兴县有关部门向媒体发来的这份通稿称,2005年8月,唐金麟在任县财政局党组副书记、副局长期间,为庆贺女儿考取大学举办了升学酒宴。共办酒席20桌,收到礼金181笔计74336元,其中,收到县残联等7个单位的7笔礼金共计6400元。事实证明,那个帖子并不是“诬告”。
当然,公众对由永兴县委、县政府成立的联合调查组调查的结果,还存在一些疑问。比如:这位财政局长实收的礼金真的是74336元,而非帖子中所曝收受礼金近20万元?这位财政局长除了被官方定性为已经“查清”的这点“瑕疵”之外,到底有没有其它违纪违法行为?笔者以为,假如这位财政局长果真如同上述调查结论所说,仅仅是从中收了这点礼金的话,那么就目前官场生态而言,这位财政局长也算得上是一位比较“清廉”的官员了。
然而令人忧虑的是,一些官员为何对通过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借机敛财的热情一直保持着亢奋状态?坊间有人形容在台上的某些官员最喜欢的,就是“一年两个节(中秋节、春节),中间死个爹”,因为这些都是某些官员聚敛钱财的好时机。除此之外,一些官员还常常以新居乔迁、生日、职务升迁、子女升学等名义大操大办,这也成为少数干部最公开却最安全的敛财方式。
对于打着“人之常情”旗号公开收受礼金的行为,究竟是变相受贿还是其他性质的违纪行为?对此,国家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甚至连边缘性或关联性的司法解释都没有。笔者查阅1997年中央颁布的《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相关内容,发现在其第一条第六款中是这样表述的:不准“用公款公物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和借机敛财”,这句话实际上等于明确告诉大家,领导干部自己掏腰包“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和借机敛财”是允许的。在2010年2月24日中央刚刚颁布实施的《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第七条第三款中这样规定:禁止“大办婚丧喜庆事宜,造成不良影响,或者借机敛财”,这句话也这样告诉人们,只要没有“造成不良影响”,就像永兴县的那位财政局长以前那样,没人举报,就不能视为“造成不良影响”,不然,那位5年前就已经“违纪”的财政局长,为何最近才被调查处分呢?这也正是官员借“事”敛财难以查处的主要原因之一。
说实话,就中国的国情和传统而言,老百姓之间正常的人情往来的确是人之常情,遇到婚丧喜庆事宜适当操办一下也完全在情理之中,无可厚非。可是官员与普通群众不同的是,由于官员手中拥有一定的公权力,这种权力很容易被异化为权钱交易、权色交易的砝码和资源,当这些官员以新居乔迁、生日、职务升迁、子女升学等名义大操大办时,试想有几个人是心甘情愿地给官员送礼的?假如那位财政局长是普通百姓,“县残联”等一些官方单位,能拿公款给他送“贺礼”吗?
很显然,一些官员之所以在位时有那么多借口各种名义的送礼者,就是因为现在官员手中的权力所具的魔力使然。所以,要真正解决官员借“事”敛财难以查处的这个难题,还必须从严格制约和有效分解官员的权力入手。如果官员的权力始终被置于人民群众的监督之下阳光运行,让人们感到官员的权力随时随地都会被人民群众收回,那么官员借“事”敛财这个难题也就不难解决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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